- 宦吉娥;
宪法和法律对自然资源归属及其财产权利主体、客体、权能及生成程序的规定,属于静态层面的规范配置,是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法律准生之门,其生成的制度基因是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公有制。基于公有制的资源配置论承认自然资源配置公权,强调该公权的行使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激励和约束,要求以全民利益为初心,采用市场、计划、合意等多种方式妥善配置自然资源财产权利,契合中国宪法的规范逻辑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需求。静态层面的配置应当为具有生存、生态保障作用的自然资源的公共与合理利用留足空间。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出让和登记,属于动态层面的二阶配置,应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约束,为全民的经济生态社会福祉而配置,做好制度间的衔接以化解制度分离带来的时滞困境。成熟且富有活力的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需要静态层面规范配置与动态层面公权运行配置的合力推进。
2025年02期 v.25;No.142 24-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8K] - 黄一帆;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若想从成典走向善治,须以宪法价值秩序为基础。而宪法价值秩序的全面与中立之争,影响其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具体方式。回到诠释学的视野,以宪法文本为依据厘清宪法的内部规范层次,是宪法价值秩序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合适方式。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已形成以社会主义纲领为前理解、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为一阶多元、目的性约束和结构性约束为二阶根本的价值秩序,可合乎国情地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具言之,从一阶角度来看,宪法价值秩序能够实质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其支持了理想而非现实的法典化理论,在区分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基础上,成为环境法律具有价值完备性而应当编纂法典的证成依据来源,并使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被理解为关照法典创制、实施和文化传统形成的全过程活动。从二阶角度来看,宪法价值秩序可间接约束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其支持了环境公益而非环境权的保护模式,不仅能通过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重构,实现环境权益的价值宣示,还能通过对环境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和环境立法权力运行的方式限制,实现环境权益的实然保障。
2025年02期 v.25;No.142 37-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5K] - 陈梓铭;
在《国家公园法》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国家公园立法体系中的地方立法将从先行性立法转向实施性立法,有必要重新系统探究其法治保障功能与实现路径。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实现国家公园管理事权差异化配置、细化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授权内容、补充强化利益相关者权益保障三大方面。从实践层面看,各地国家公园立法取得一定进展,同时存在未能充分适配管理事权差异化配置需求、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不足、对生态补偿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的规范配套不完善问题。为破除功能实现障碍,应当明确地方立法差异化配置管理事权的路径和范围、完善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立法供给、强化国家公园利益协调机制的地方立法保障、健全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配套机制,推动地方立法功能的现实转化,以实现国家公园法治建设目标。
2025年02期 v.25;No.142 50-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2K] - 黄红霞;尤明青;
从整体预防观角度来看,环境法预防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不应仅局限于风险预防面向或某一诉讼领域,而应立足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对其整体性适用现状进行全面考察和法理审视。通过分析预防原则在不同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方式以及所指向的实质内容等方面,发现其在适用内容层面和适用路径层面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前者主要体现为预防原则内涵及外延的界定难题,后者则涉及裁判说理和裁判依据定位下的效用局限。针对这些困境的化解之道在于,从价值论维度明确预防原则的内涵以增强其确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与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从方法论维度区分预防原则在“规范性进路”和“功能性进路”中的规范适用;从实效性维度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引导作用。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了分析和改进预防原则司法适用的优化框架,不仅有助于提升预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2025年02期 v.25;No.142 63-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0K]